【全球报资讯】【科普】查士丁尼与特里波利尼安的立法工作与成就(八千五百字小叙)
之前一直说想写伊苏里亚朝利奥三世的,但是我发现写个人专辑,编年史势必不可少的……但是我手头并没有,而且破坏圣像时期的编年史也未尝的先入为主…另外,我要为自己开脱一下,我并没有接触过任何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对于何种法律孰优孰劣,我仅会按照其是不是和当时的情况去定夺,并且这也主要是几位作者的观点,收起废话,上车吧……
参考资料;(南斯拉夫)乔治·奥斯特罗格尔斯基《拜占庭帝国》
(美)A·A·瓦西列夫《拜占庭帝国史》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英)约翰·朱利叶斯《拜占庭 第二卷 从拉丁帝国到东方世界》(辅助补充+凑数)
(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 第四卷》
罗马法,脱胎于罗慕路斯的智慧、努马的建议与塞尔维乌斯的经验,并在平权运动早期由十人委员会编纂出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法形成的一个标志,其后不断发展并诞生处第一部法典或论法汇编——《帕皮里乌斯法典》(时间尚不确定),其逐渐形成一套就当时而言相对,理性、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共和时代的扩张提供了内部安定的保障,到了公元前二世纪末,由凯撒与奥古斯都主导,对罗马法进行了改革。而后,在帝政早期,法务官萨尔维乌斯·朱利安写成《永久成规》,替代前辈成为民法稳定不变的新标准,但在同一时期,法学界还出现萨比努斯派与普洛库利乌姆派的恶性竞争,加之三世纪内忧外患不断,法学开始没落,即便如此,现有的、还算良好的法律依旧被从海格力斯之柱到幼发拉底河的行省们普遍使用,维系着帝国的统一。但在运行至六世纪时,雄伟奢华的宫殿的一角已有拜毁奔崩的迹象,此时,急需一股清流为其注入新的活力。
注;对于是铜表法追根溯源到底是何处?我认为不管是吉本也好,所谓泛希腊主义者也罢,他们的说辞都有些过于绝对,所以我认为铜表法与梭罗的法律思想的相近是前者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罗马法的这种思想也是社会运行中自然产生的。
——帝国时下——
518年,在上演了“BEGNUM”的宫廷喜剧后,精明却又怯懦的理财家,皇帝阿纳斯塔修斯一世崩殂,大位空悬。在坑蒙了宦官一大笔钱后,在近卫军、信仰正统教派的民众的支持下,年老体衰的伊利里亚农夫,时任圣宫巡夜卫队首领查士丁,荣膺帝国大宝。这位出身底层、文化水平相当堪堪,并为后世文人嘲弄的皇帝(以普罗科比居首),在九年后的527年4月1日,年老昏聩的皇帝将皇冠移交给了正值盛年的侄子,在之前被元老院授予皇室“尊贵者”称号的查士丁尼正式继承帝王的紫袍,一个波澜壮阔的时代正式开启!我愿将其称之为——古典帝国或晚期罗马帝国黄昏的辉煌时代。
在过去的几年中(518~527),查士丁尼一直身居幕后,在暗中冷峻而精致的统治着帝国,这使他疏远了自己与未来臣民们的关系。皇帝身边那些腐败至极的官吏对民众的肆意盘剥更加剧了两者的矛盾,加之隆登大宝后对蓝党的抛弃,事态最终还是朝着不可调和的方向一路狂飚,其必然结果便是大名鼎鼎的“尼卡暴乱”。
而这些贪官污吏中,有两人最为突出,一人是,卡帕多西亚的约翰为政府开发了可能不止26项新税种,而另一位恶名可与之匹敌的,便是潘菲利亚的特里波利尼安。
——特里波利尼安其人——
虽然并不很重要,但我认为还是需要简单的介绍下这位法学家,与约翰的粗野庸俗完全不同的是,特里波利尼安则学识过人(吉本称其的才华足以与培根相比),并且也有足够丰富的履历,他担任过军队首领家的私人律师,后来被皇帝擢升为财政大臣,甚至当选过荣耀至极的执政官(最荣耀的是监察官),在查士丁尼即皇帝位后,担任圣宫检察官(帝国最高法官)。不过虽然这位先生学识颇高,且位高权重,但是他的道德、行为准则实在是难以恭维。普罗科比这么写道;“他愿意为任何利益出卖正义,在主管司法的每一天,他都会飞出一些法律条款并推出一些新法…”
另外,有意思的是,此人阿利乌斯派、聂斯托利派、正统派、一性论派通通的不是,他是是一个异教徒(多神教)!从这一点,再结合查士丁尼对异教徒一贯的态度就能变相证明,他的确是有着莫大的学识、能力,才能让这位固执的皇帝给予其浩荡的恩宠。而异教徒的身份,对于他后来在立法工作中应该也起到了一定的惯性作用。
——变革、立法之原由——
从奥古斯都到图拉真时期,虽然立法权在实际上已被皇帝的行政权踩在脚下,但是凯撒们依旧以共和国谦卑的官员身份向元老院提交法案,最终以元老院敕令的通过为法律,而到了哈德良皇帝在位时,这位“雄猜的暴君”则毫不遮掩自己的行为,之后的皇帝们也照葫芦画瓢的直接行使人民赋予的“帝王的权力”。
注;即使如此,皇帝也并没有全权接管、并行使立法权,最高裁判官可以根据受审案件审时度势,在自己职权范围与君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的更改法条,并且,他们也拥有根据现有法学著作对法律进行解释。(特里波利尼安就是如此收受贿赂的)
这就导致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无论在位的君王多么贤明、公正,也难免会因感情或一己私欲而剑走偏锋,去更改原有的法条。而如果再位的是个桀纣之君,那便是更大的灾难,而之后的四五百年,从三世纪“古法”的衰弱到基督教时代的法律编纂、民间的、官方的、东一部法学作品、西一道皇家敕令,加之共和时代数以千卷的文件,这极大的拉低了帝国的司法效率及司法公正,甚至造成了司法混乱的现象,因而,制定一部涉及整个法律体系的官方修订法典和数世纪来法学发展进行总结极为必要。
“…法官就像目不识丁的文盲只能任意处理文件,就如同空有亿万家财的富翁,要花钱时任然的一穷二白…”——爱德·华吉本(他的比喻永远是那么奇妙却又恰到好处)
三世纪的动乱使法律权威扫地,法学也随之衰弱,所以帝国的司法活动只能依据已经落伍的法律做出判卷,并且,其中难免夹着些许古代多神教的宗教思想,而帝国却在之后的一百年里与基督教相互融合了,无疑,这些异教的教义是基督教教会与教徒们无法苟同的,所以,罗马法必须与之前异教思想脱钩,并使其符合基督教教义(正统教义)。
另外,在君士坦丁堡为心脏的帝国东部以希腊语为主,拉丁语在日常生活中已经被边缘化了(因为拉丁语在东部普及率普遍较低,且其极为晦涩难懂),对罗马帝国的重要性已不比从前。并且,在众多希腊语行省中,人民要将自己的生命与财产交给他们一无所知的语言去处置,让他们难以接受。在首都的大学里,拉丁语被认为是野蛮人的方言,教士们还判定拉丁语是异教徒的语言,这也变相了拉低了法学的地位。
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尽管亚历山大、安条克、凯撒利亚这些城市是当时最重要的几个的希腊文化中心,但希腊的文化也仅限部分上层人士,广大的底层民众依旧操着自己五花八门的方言,比如埃及的科普特语。
在专制君主国中,君主强加的意志对国家与历史的巨大影响是万万不可忽视的。查士丁尼认为一个皇帝“不仅必须以军事武装是自己荣耀,而且必须以法律来装备自己……而且应该是坚强的护法者。”另外,皇帝坚信,帝王解释和制定法律的权力是上帝所赋予,因此,皇帝也必须是一位立法者。并且,他也认识到此时的罗马法处于一个混乱的状态,所以对于编纂一部跨时代的新法。
;“...当你们全部法律学习课程结束时,你们将有能力治理我们的帝国,我们帝国的疆域取决于你们的责任。”——查士丁尼致学生的敕令。
最后还需要考虑一下政府的需求,帝政时期,行政官主要来自法律事务这个行业,为了满足帝国政府对高素质行政官员或吏的需求,为此,帝王不惜自降尊荣,向君士坦丁堡与贝里图斯学院的学生们承诺,他们学成之后,将凭借能力与才智从帝国政府获得丰厚的报酬,乃至高位。为了保证拥有较高的素养,皇帝决定为其编修一本法学教科书或手册,即之后的《法学阶梯》
注;我还想解释一下为什么我没有加上奴隶制经济瓦解对其的影响呢?原因很简单,上述的原因属于直接原因,而这属于是间接影响产生的原因,当然,这也可以视做根本原因,另外在《法典》与《新律》中也充斥着对大地产所有者的无情打压,这亦是原因之一。
“罗人的皇帝”——弗拉维乌斯·彼得鲁斯·萨巴提乌斯·查士丁尼亚努斯,他~~势在必行!
——《查士丁尼法典》与《法典修订本》——
527年8月,紫袍易主,次年2月13日,查士丁尼便召集了一个由是10位法学家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由皇帝的左膀右臂特里波利尼安与首都法学家塞奥菲卢斯领导。
他们先系统性的梳理出自哈德良皇帝之后的敕令,这其中最重要的任务则是修订较早期的三部法典。前两部是三世纪中期私人将皇帝敕令汇集成册的《格雷格利亚努斯法典》及戴克里先时代的私人编纂法典《赫尔墨吉尼乌斯法典》(均已失传),第三部则是429年由东部编纂,438年最终经东帝狄奥多西二世与西帝瓦伦提尼安三世联名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三部法典在司法进程中享有同等的地位,而这其中又难免存在一些观点、意见上的分歧。十人编纂委员会需要删除其中错误疏漏与相互矛盾的内容,使其能适应法庭的已运作。
注;至于为什么是从哈德良开始算起,吉本的理由是“特里波利尼安畏于接触自由、理性的光辉,以及那些古代的哲人与他们的思想、作品充满纯正和淳朴的智慧”,这观点不好说,更可能是担心触怒天颜。他的第二个观点则合里许多,即特里波利尼安以及形形色色的人们仅将修订法律视为赚钱的行当,或者更贴切点说,不过是贪腐的工具。另外的另外,这些古代的作品在当时的帝国东部很有能已经遗失,就算有心也无力。
查士丁尼向大臣们指示,要尽快完成,以早日造福帝国的万千臣民们,编纂委员没有辜负皇帝的期望,最初的法典编纂工作进展得相当迅速,以拉丁语完成的十卷初步法典在十四个月后的4月8日签上了紫色的墨水后生效,为显示其在帝国司法活动中至高无上的尊荣地位(皇帝除外),法典最终僭用神圣至尊的名字来命名,即——《查士丁尼法典》,经过一周的公证与抄录后,便分送帝国各行省宣读,并取代了从前的三部法典,成为法庭上唯一的权威性法典。
在之后的两部法学著作编纂的同时,日常的立法工作并没有因此让步,皇帝不断颁行新的法令。并且,尼卡暴乱后他们也开始对原有事务进行重新审定,简言之529年的《法典》在几年后看来已经有些过时了,皇帝决定将这几年颁布的所有法令,当鸿篇巨制完工后,他们与次年着手修订新的法典。新法典搜集了从哈德良皇帝至534年的所有法律条令,体量由原来的十卷变更为了十二卷,于同年11月16日正式颁行,这部著作被称为《法典修订本》,它的问世标志着法典编纂工作的正式落幕。另外,529年的《法典》在之后也绝版了。
整部法典涉猎广泛,语言统一,但依旧存诸多问题,其中以对死刑判决的缺陷最为明显。
——“人力所不能及”之《法学汇编》——
;“没有任何人曾经期待或者想象过,这竟是人力所及之事!”——查士丁尼。
530年12月15日,在查士丁尼的授意下,由特里波利尼安领导成立了一个新的编纂委员会,总计数十人重(37~54人不等),这些人无不是学识渊博的之士,其中17人是由皇帝指派的律师。新委员会的任务是“…从罗马法学家决议、假设、质疑和争辩中,摘录出法学理论的精髓…”摆在委员会面前的是浩如烟海、数以千卷的法学古籍与相衬的庞大工作量,为了完成这样一部巨著,皇帝授权他们删除、压缩、甚至解释古代的文献原本。
如此大体量的著作,按说就是用上十年八载也不足为奇,但特里波利尼安领导下的编纂委员会在才学的加持下,再次爆出惊人的效率,短短三年时间,他们便将实际上可能远超三百万行或者节的各类作品删减、浓缩成了十五万行、五十卷的《法学汇编》之中。533年12月16日,正式编纂完成,呈交圣上,随即成为了帝国司法活动中可实际运用的准则和基础。
尽管这部《法学汇编》相当重要,但由于仓促编就(并不等于粗制滥造),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疏漏,虽然十九世纪法学家们对《法律汇编》不吝批评,且十分苛刻,但该著作也的确存在着缺乏统一性以及专断性的致命问题,并遗漏下诸多互相矛盾与相当过时之处。
——法学教育工作与《法学阶梯》——
在六世纪,帝国最重要的法学中心是三座城市罗马、君士坦丁堡与叙利亚的贝鲁特学院,由于皇帝担心其他学院会成异教徒繁衍的避风港,他勒令解散了这些学院,雅典也在同一时期丧失了自己希腊文化中心的地位(529年勒令解散雅典学院),沦为不显眼的二流城市。另外,为了与上述法律著作相适应,法学教育也自然做出了一些改变,以课程的变更为主;法学课程的课程期限定为五年,第一年学习民法手册《法学阶梯》以此夯实基础;之后三年学习《法学汇编》,了解法学精髓,领悟法学的真理;最后一年,学习《查士丁尼法典》进一步理解法律的真谛。
;“当所有的法学被揭示出来,学生们就不会为任何东西所期满……学生们通读了特里波利尼安…编辑成集的著作候,它们会成为接触的法官与律师……”——查士丁尼敕令。
《法学汇编》尚在编纂,查士丁尼就已认识到“站在法学入口的年轻人”很难或者说根本没有可能掌握这两部史诗巨著的内容,所以,为了帮助他们理解这些“艰深知识”,皇帝决定编纂一部供学生使用的,方便可靠的手册。于是,皇帝责令特里波利尼安与他的两位助手,君士坦丁堡法学教授塞奥菲卢斯与贝鲁特的教授多罗西斯负责这不民法手册的编修工作。
《法学汇编》完工前一个月(533年11月21日),他们率先完成了这部《法学阶梯》,这部简短却相当完整的法学著作共分为四卷、九十八篇,第一卷阐述“人”,第二卷阐述“物”,最后两卷则是“行为”与“诉讼”。这部概要相当成功的将“所有‘旧法’混浊水源导入清澈的。”由于篇幅较短,所以全书条理相较《法学汇编》更为明晰。
并且,这部著作完成后,皇帝即刻禁止了引用古典学者来核实或重新解释法律教材,一切都应当以课本为主,剥夺了民间对法律的解释权。
——534年~565年《新律》——
534年,当《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汇编》、《法学阶梯》相继问世,标志着官方大规模编纂法律的时代的告终,在之后的三十年间皇帝颁布的法律、敕令则被统称为——《新律》。皇帝曾试图将所有《新律》编订成集,但他没有成功,倒是民间出现了一些非官方性质的《新律》汇集本。《新律》不仅被视作查士丁尼立法工作的最后一部分,也是研究那个时代帝国各方面状况的重要材料。如皇帝曾多次在《新律》中谴责各行省大土地所有者的放纵无度(尽管皇室奢豪百倍于地方),这反映了六世纪的社会斗争。(在之后的五六百年中一直是困扰着帝国的主要矛盾,即渴望中央集权的皇帝与地方豪族们的斗争,并在十一世纪达到高潮)
另外,前三部著作均已拉丁语写成,而《新律》则广泛使用希腊语,这位占据拜占庭皇位的最后一位罗马皇帝虽紧跟罗马的传统,但在现实面前他被迫做出了莫大的让步,对此,查士丁尼是这么说的;“朕写这部敕令时没有用拉丁母语,而是用了希腊口语,以便它能易于为公众理解。”
——查士丁尼立法的意义与对后世的影响——
尽管这几部法学著作存在这样的或那样的问题,但这部巨著仍然具有广泛的、不朽的意义。它为中央集权化国家提供了基本依据。它对当时的大多是事件做出了事无巨细的全面规定。并且,它是一场变革,而非简单的对古代法律的拙劣模仿,尽管皇帝与特里波利尼安他们时常通过删减、扩充来歪曲古典法学的本意,调整法律,但其主观意志的初衷仍是使法律能够符合、适应当时基督教帝国东部的社会生活需求。并且,在基督教教义的影响下,法律逐渐变得更加人性化,也更加侧重于家庭生活;在查士丁尼时期,共和国曾经对于治下之人人份的划分也被废除,罗马的市民或帝国的臣民们在法律的纸张上一律平,并且对奴隶的压迫也有所缓解,释放他们也更加容易了(例如,不得将父母不得将二女贩卖为奴等等),对女性的偏见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一定的削减了;《法典》与《法学汇编》对契约、债务、宗亲关系、财产继承有着详尽的释义,甚至还规定又政府对民间高利贷的限制条件,如此诸多不一而足。
同样,在政治上查士丁尼时期的立法尤其强调皇帝的权力,它们赋予皇权以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在当时帝王的权力来自“上帝赋予、人民授予、法律给予”。(实际来源则是军队、人民与元老院。)他的举措使其真正成为了一位专制的国君。
这些法学作品在追根溯源可能是七世纪的手抄本,后来流传到了阿马尔菲、比萨与佛罗伦萨,在十二世纪罗马法得到承认后,通过《罗马民法大全》这一过渡法典(切实地实行了),古典罗马法的光辉在近代欧洲完善立法与政治思想的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罗马法中精髓的内容北“成段成章”的编入当代法典中,直到今天认识许多欧洲国家法典中的中医药因素之一。
——时代的局限、现实的局限、查帝立法的问题——
如前文所说,查士丁尼的立法工作从根本上是为了挽救已经处在崩溃边缘的奴隶制经济,但这并不全面,因为六世纪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期的经济生生活中,传统的奴隶劳动已居次要地位,隶农制经济才是主要生产力,而隶农群体的壮大使各行省涌现出大量的大土地所有者,埃及甚至的大地主甚至有一套自己的“政府系统”,这自然极大的威胁到了中央的统治,所以,其政治目的才应是主要动机,即打压大地产所有者与维护君士坦丁堡政府不容置疑的最高权威(强化中央集权),因此其本质依旧是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典。自然,这样一部法典极力强调奴隶主阶级在政治、宗教领域那种无可争辩的优越性与特殊意义,因此这部法律无法真正成为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
虽然编纂法律的初衷是为了让罗马法能适应六世纪基督教帝国东部的社会生活,但事实却是,当政治强人的肉体死去后,它的影响力也迅速烟消云散了,他的征服成果、它一心希望建立的、并精心维护的“秩序”随即土崩瓦解,奴隶制也紧随其后熔断崩盘;与基督教教义带给法律的人性化一同到来的是基督教强烈的排他性,法典否禁止了其他宗教信仰的合法性,完全否决了其他任何的宗教保护;所谓的一律平等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找到落脚点,只是虚有其名罢了,而且身份差异的取消也使得更多的人不得不面对来自独裁者的残酷剥削,另外,在查士丁尼的治下,由于庞大的军费支出,整个帝国都处于一种极端饥贫中,奴隶们就算被释对他们而言也未见得是什么好事;虽然关于法典就遗产继承问题有着相当详尽的阐述,但是皇帝却出于维护中央权威与个人独裁的目的多次干预大土地所有者的遗产及陈问题,当然,这种行为也无可厚非就是。
尽管皇帝与法学家们竭尽心力(未必),这些法学著作中依旧存在不少的疏漏与互相矛盾之处,并且还诸多盲区未被探索、开发。
皇帝还剥夺了最高裁判官在职权内拥有的立法权,以及解释法律的权力,这就直接扼杀了司法官员的主观能动性,他们只能使用存规则性的法律条文来审理。判决。另外,稳定的法典也会造成立法效率的减慢,因为官方立法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长此以往便与社会活动脱节了,就算又再强的约束力,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罢了,毕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对于后世所谓“对社会的覆盖力”来说,在当时,人们对社会活动中的“周期、规律”尚不了解,所以受时代所限法典无法达到这种覆盖力是情理之中的。
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一下那个时代落后的“印刷技术”,在古登堡发明印刷机之前,书本是极为金贵的,其价格可能是现代的几百倍(并非夸张),在古代,哪怕四海升平的时代买普通人也只能勉强混个温饱,谁有闲钱去购买成本成册的法学著作(当时都用的是羊皮纸)?再说了,当时的识字率也是极低的,普通民众对书本、知识没有什么需求,就算买书大概率只会选购弥撒书、讲道经之类。这就意味着深奥的法律很难为劳苦大众所理解;相同的,大多数有钱人家的阔少爷千金也不太会喜欢这些晦涩难懂的文字,花天酒地、娱乐至死才是他们的归宿;两点加在一起再算上不适用于当时隶农制的法典,致使这些法学著作在极短的时间里变流失殆尽,出现了类似断代的现象,也只有极少数的地方还会保留有一些零星的希腊文的注释本。
注;有些人说他们是完全背弃了古法,这点我举一个例子来反驳一下,商务印书馆《拜占庭帝国》第二卷第八章第864面有这么一段话;“...被纳入六世纪《查士丁尼法典》中的一则五世纪前半期狄奥多西二世办法的《新律》声称帝国的东西两部都实行这样的原则,即前线士兵或称边防军作为占有土地的前提,必须遵照古法为国家服兵役。”
文章开头我就提过,皇帝身边与帝国政府上下都充斥着各种贪官酷吏,以卡帕多西亚的约翰为首的他们压榨人民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特里波利尼安虽然在尼卡暴乱时被皇帝撤出官职(只是官职,两年后复职了),但是以他为首的法官们在司法活动中帮助金主钻法律的空子。因此,伟大的法律也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小结——
;“查士丁尼的深意…已成泡影,但立法者的名声却能千年万世永垂不朽…”——爱德华·吉本。
正如吉本所说,虽然通过辉煌的胜利重建了帝国,但身为政治强人的查士丁尼皇帝死后便迅速崩溃了,但在他的指导下,罗马完成了世界上最伟大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在千年的开枝散叶后由他串联在了一起,使其最终成为一套当时而言相当完善、成熟的法律体系。
他的法学作品与圣索菲亚大教堂一同撑起了他“大帝”的尊号,查士丁尼,他~!当之无愧!
终于算是完工了,从翻越熟读资料书,到开始敲字,前前后后一周时间,边写边改……能看完的估计也都是真爱,要么是对我的真爱,要么是对罗马的真爱!?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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