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险企投资兴办医疗机构|聚焦两会

2023-03-01 21:38:12

保险业正成为社会资本办医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但目前保险机构办医仍存在区域医疗卫生规划不透明、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支持不到位、保险企业受到公司架构管理层级限制这三类问题


【资料图】

文|丁艳

编辑|杨芮 袁满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保险相关建议仍是社会关注热点。3月1日,《财经》记者从中国太保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周燕芳今年带来三份建议,主要围绕长期护理保险、养老社区、保险企业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等多个领域展开。

“只需足够的勇气,就会有用之不竭的运气”,周燕芳近日在朋友圈如是写道。作为唯一来自保险企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履职以来她共计提出28份建议,重点关注健康和养老领域,探讨商业保险与养老及健康管理的深度融合,如何加大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政策支持力度等,引起社会关注。

眉眼弯弯、浅笑吟吟,利落的黑色短发,着黑色干练西装。两会召开前夕,周燕芳与《财经》记者谈及其今年的两会建议,周燕芳表示,今年两会建议正逢公司年度收官战和开年工作谋篇布局,所以准备时间较为仓促,建议更聚焦于保险业本身。未来将从国家战略、民生保障等更高层面去观察和聚焦问题,希冀能对政府部门提出更有效的建议。

周燕芳向《财经》记者透露,后续还将提交关于养老服务立法方面的建议,诸如在社区配套的各类养老服务、养老公寓等如何对一些社会不友好事件进行规范、防范风险,从社会养老角度去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更好地规范住宅类养老社区建设等。

从过往建议成效来看,2019年3月,周燕芳提交的《关于允许保险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的建议》被采纳,粗略估算可为行业减负超400亿元。同时,履职期间她提交的《关于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的建议》《关于在上海地区试点跨境人民币保险的建议》《关于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建议》等多份建议也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并引发业内外广泛讨论,推动后续政策要素落地。

宽限制,六项建议“松绑”险企办医

社会办医是中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企业正成为社会资本办医的重要参与方之一。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办医。2019年6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立足社会办医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出台拓展社会办医空间、扩大用地供给、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等系列支持措施。

周燕芳对《财经》记者表示,综合性医院一定是以公共体系为主体,社会主体办综合性医院并没有优势,因为优质的医院大多有百年的积累。保险公司办医要做的:一是对综合医院的补充,二是补充综合医院想做但无法提供的一类服务,诸如康复等专科领域。

她进一步表示,“未来我们要打通更多的医疗健康服务,希望提供给客户的不是简单的事后损失补偿,更希望真正能够从患者最底层的需求到更高的服务的需求,能够形成一个打包式的统一方案,在这个方案里保险公司是作为支付方的核心角色。”

不过,周燕芳指出,目前保险企业办医存在区域医疗卫生规划不透明、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支持不到位、保险企业受到公司架构管理层级限制这三类问题。

第一、区域医疗卫生规划不透明。在实践过程中,虽然各地卫健委对本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做出明确规划,但是社会资本无法了解可建设医疗机构的具体区域,以及可建设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数量、规模等信息。社会资本新建医疗机构的总量和空间布局仍会受到整体规划限制。

第二、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支持不到位,主要体现在财政补贴、税收、人才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

财政补贴方面,非公立的非营利性医院在应急突发事件中,无法获取政府给予当地公立医院的财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按床位补贴、按项目补贴等)。例如,此次疫情防控中,很多二、三级非公立医院承担急救任务并派出医护团队参与防疫,但却无法取得相关补贴。目前,尚不存在财政资金扶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通道。

税收方面,虽然国家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开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等,但是由于新建医疗机构营利周期较长,3年免税期满后,医院除医疗业务收入免交增值税外,医院需要承担增值税(物流采购等)、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负担较重。

人才队伍建设方面,非公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人才紧缺,新人和退休返聘人员多、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公立医院有较完善的医教研人才培养体系,高技术人才拥有事业编制身份带来的工作稳定感以及优厚的退休金、养老金等待遇。而非公立医院无法提供通畅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通道和良好的学术氛围圈,公立医院的人才到非公立医院工作的动力不足。

第三、保险企业受到公司架构管理层级限制。保险企业投资医疗相关子公司需要按照《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的非保险子公司进行管理。《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但是很多情况下,保险集团公司下属投资办医公司已经是二级或三级公司,而拟投资的医疗集团已经有两级或三级架构,导致保险公司投资办医后股权控制层级超过规定限制。

对此,周燕芳提出如下六项建议:

第一、建议各地卫健相关部门编制发布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公开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区域、级别、类别、数量、规模、分布等信息,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并对区域医疗规划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定期公布。

第二、建议放宽对保险企业兴办的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医疗资质准入限制,加快该类医疗机构接通医保审批时间,简化医保审批流程。鼓励保险企业兴办的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加入区域医联体和专科医联体,支持该类机构优先承接公立医院机构下转的康复等业务。

第三、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建议对承担同样任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财政补贴。同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因承担急救任务而购置的大型医疗救治设备,给予一定比例的购置补助资金,避免其在后续运营中因背负沉重债务而无法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考虑到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和社会职能,建议对区域内新建的紧缺的专科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或优惠,并对社会办医承担的政府公益性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减免。例如,对新建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儿科等社会需求大的薄弱专科医疗机构,在开业5年内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等。

第五、建议消除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课题申报等政策壁垒。对达到一定标准和规模的社会办医的重点学科、特殊人才给予奖励和支持。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兼顾医师第一执业点与其他执业点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的顺畅流动,吸引年富力强、专业骨干医生有机会流入非公立医院的人才培养阵营。

第六、放宽保险企业办医的公司层级限制。考虑到保险公司投资办医的社会效益,建议银保监会针对保险企业兴办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可以突破《办法》中规定的非保险子公司与保险集团的股权控制层级不得超过四级的限制。

降成本,长护险免缴保险保障基金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数据显示,自2016年启动试点以来,全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地区已超过80个。试点以来,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占试点地区的90%以上,参与的商业保险公司约30家左右。

据了解,委托商保经办的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按照基金风险承担方式可分为风险保障型和托管型两类。前者政府保险基金作为保费入账,保险公司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部分基金不足的风险。后者政府保险基金作为代理业务负债,以约定的经办服务费作为收入,保险公司不承担基金不足的风险。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约定保险公司的经办服务费一般为总基金的3.5%-5%。”据周燕芳介绍,两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本的一个较大差异在于风险保障型业务需要按照结余的保费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基准比例为0.86%,其中托管型业务仅需要按照经办服务费的6%缴纳税款。

据其举例,以总基金10000万元,经办服务费为3.5%的项目为例,托管型业务保险公司名义可用费用为350万,实际可用费用为329万。风险保障型业务在赔付率20%的情况下实际可用费用与托管型业务相当,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约占名义可用费用的6%;当赔付率达到60%时,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将超过名义可用费用的15%;赔付率到95%时,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将占名义可用费用的近25%,实际可用费用仅为75%。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业务,整体利润导向为保本微利。”周燕芳坦言,风险保障型业务下,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占据了较大份额的经营成本,而且随着试点深化,责任扩展,赔付率逐步提升,实际可用费用被越来越压缩,并不利于保险公司持续平稳参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

对此,周燕芳建议,保险公司政府委托经办的承保型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希望参照居民大病保险免缴保险保障基金,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的成本。

优税收,建议养老社区适用优惠政策

近年来,伴随养老产业政策利好,诸多险企纷纷涉足养老社区的投资开发。据不完全估算,目前保险公司投资落地的养老社区已超70家,总投资规模逾1000亿元。

2019年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以及机构自有或其通过多种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可享受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据了解,长期持有型的养老社区是指:具有住宿、餐饮、文娱、健身等生活照料功能,通常还可提供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由保险机构等法人单位长期持有(至少15年以上),并只有1个或至多3个产证,特别是住宿单元不作拆零销售的社区物业。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于长期持有型的养老社区等机构养老这一新兴事物是否适用,地方财税部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周燕芳提出,一般认为,《公告》规定的“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养老社区是完全符合的。但对于“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有的地方简单理解为“居民委员会辖区”,从而将养老社区排除在外。

周燕芳表示,在发达国家,养老社区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在中国发达地区,政府和民间也承认,养老社区是一种新兴的社区形态。因为养老社区具备了构成社区的5个基本要素,即:一定数量的社区人口(成熟的大型养老社区居民达一两千人,规模超过农村社区)、一定范围的地域空间、一定类型的社区活动、一定规模的社区设施、一定特征的社区文化。

“可以预见,在人口老龄化和消费升级两大趋势的推动下,此类社区还将持续不断地增长。”周燕芳如是说。

对此,周燕芳建议,为降低养老社区建设和运营成本,支持长期持有型养老社区等机构养老的持续经营与发展,希望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出具相关说明,明确长期持有型的养老社区等机构养老适用2019年第76号公告提出的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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